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计算
2016-12-29
来源:国晖小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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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营养费的计算,我国法律还没有对其作出统一的规定,法律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,但是,这种自由裁量权不是随心所欲毫无依据的。那么,在现实生活中,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,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,对受害人的营养费计算考虑哪些因素呢?
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16日颁布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24条规定;“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。”
根据这一规定,营养费的计算有两个依据:
1.受害人伤残情况是计算营养费的基本依据。没有伤残,就不会有营养费的问题。即使受害人有伤残,也不一定能获得营养费赔偿。一般来说,受害人的伤情显著轻微,不需住院治疗的,营养费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,而伤情较重,需要住院治疗或者有伤残等级的,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计算营养费的多少。
2.医疗机构对营养费的意见成为营养费计算的重要参考。受害者出院时如需要加强营养,医生一般在病历本或出院小结中注明,医院注明了需“加强营养”,则法院一般会支持营养费,如没有注明“加强营养”等字样,法院一般不予支持。但是,医疗机构关于营养费的意见不是决定意见,在没有医疗机构关于营养费的意见的情况下,法院也可根据伤者的伤情酌情决定营养费。比如,伤者因手术需要输血,法院可能支持营养费的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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